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沪科〔2014〕4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持续推动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市科委对2007年制定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沪科〔2007〕第4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且原值为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信息报送。
管理单位应指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
(一)以本市或者区、县财政(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部门预算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
(二)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由本市或者区、县财政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下列情况: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沪单位与本市共建仪器中心或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研基地,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
(二)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获得本市地方匹配资金支持购置、建设的;
(三)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
(四)其他获得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购置、建设的。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www.sgst.cn)上,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表》,经本市主管部门网上备案后提交。主管部门为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科委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市科委备案。
第六条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基本信息。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两个月内在网上更新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第八条 本市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分类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市科委每年就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基本情况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进行交流,并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市科委对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年度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管理单位总数的10%;抽查情况经汇总后通过上海市科委门户网站(www.stcsm.gov.cn)、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作为年度仪器共享服务奖励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或信息库通过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予以报送。管理单位报送基本信息并且将其共享服务信息备案的,可申请共享服务奖励。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的否决依据之一,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共享服务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沪科〔2007〕第4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