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华东师范大学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2浏览量:121

各单位:

根据学校内控建设要求、采购管理职能的调整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处对原《设备采购合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对金额在三万以下国内采购项目,根据财务要求签订购销协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标的金额在10-30万之间的采购合同进行现场审批时,需随附《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记录表》;

标的金额在3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进行现场审批时,需随附《中标通知书》;

3、按照学校内控审计发现点整改要求,为加强设备采购合同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采购合同在系统登记时需填写付款计划付款前需进行付款申请,审核通过后,打印《付款申请单》随合同办理付款

本细则相关规定从201911日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1225

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附件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