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学校内控建设要求、采购管理职能的调整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处对原《设备采购合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对金额在三万以下国内采购项目,根据财务要求签订购销协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标的金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采购合同进行现场审批时,需随附《华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记录表》;
标的金额在3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进行现场审批时,需随附《中标通知书》;
3、按照学校内控审计发现点整改要求,为加强设备采购合同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采购合同在系统登记时需填写付款计划。付款前需进行付款申请,审核通过后,打印《付款申请单》随合同办理付款。
本细则相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