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科研成果标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0浏览量:434

关于《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科研成果标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关于科研平台的运行与建设、验收、评估管理规定要求,研究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必须标注相关研究项目或支撑平台的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科研成果标注管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加强宣传,提高科研人员在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名称的意识,切实落实相关科研成果的标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科研成果标注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20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科研成果标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下属的相关子平台及中心:高性能计算中心(001)、网络与数据中心(002)、物质表征中心(003)、电镜中心(004)、生物成像中心(005)、微纳加工中心(006)、金属加工中心(007)、天童野外观测中心(008)、崇明野外观测中心(009)、中北动物中心(010)、闵行动物中心(011)、文科数据与调查中心(012)。

第二条  平台中文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英文名称为:ECNU Multifunctional Platform for Innovation。所有使用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研究、分析测试的研究人员、研究生以及开放基金项目承担人发表科研成果时应标注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名称及相应中心号码。例如: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001, 002…)。

第三条  独立运行的校级平台或中心负责其科研成果标注工作的宣传和管理;依托学院建设的平台或中心,由平台或中心负责人配合学院做好标注工作的宣传和管理。

第四条  在平台年度绩效考核中,标注平台支持的科研成果直接纳入平台绩效考核,根据标注的科研成果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华东师范大学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上级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